安徽理工学校
学分制实施方案(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1]3号),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思想好、基础牢、素质高,有一定创新精神的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积极推行学分制。
第二条 为使学分制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教职成〔2005〕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 我校实行固定专业班级学分制,即学生学习班级相对固定,不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与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任选课程。
1、必修课程:指为保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2、任选课程:是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成绩记载采用 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并记的办法,来评定学生学习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并通过必修课、任选课来宏观控制学生具备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
1、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
必修课80%,任选课20%。
2、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总数至少为:170学分(三年制中职)、60学分(一年制中职)、260学分(五年制高职)。
第六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按18周计)为计算周期。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
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
2、实习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
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16~18个课时为2个学分。
3、社会实践活动学分的计算办法
社会调查、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训等,集中进行的每周4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36课时为2个学分。
第七条 申请学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学分:
1、从外校转入的学生,如有高中阶段课程学习成绩表,经教务处组织考察,成绩真实者。
2、从外校转入的学生,如无高中阶段课程学习成绩表,经学生本身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者。
3、学生参加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自学考试,已修读过的课程参加相关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者。
4、学生参加社会上的理论课程学习、专业操作技能培训,经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者。
申请课程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考核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相关教研室课程教师加注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可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八条 奖励学分
1、奖励学分分为技能证书奖励学分、技能竞赛奖励学分、德育奖励学分、第二课堂奖励学分。
2、凡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计算机、英语、会计、导游、统计、营销、普通话、公关等),奖励10分。
3、获得国家认可的岗位技能证书(计算机、电子、电工、机械、化工、会计、物流、营销等),初级工(助理)奖励8分、中级奖励12分、高级奖励16分。
4、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包括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竞赛、学校批准参加的非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获得名次的,按以下标准奖励学分(同一内容比赛按最高标准计算):
竞赛范围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性 | 20 | 16 | 12 | 10 |
省级 | 10 | 8 | 7 | 6 |
市级 | 6 | 5 | 4 | |
校级 | 4 | 3 | 2 |
5、学生参加学校及以上各级单位主办的公益性活动、文体活动等,根据其表现情况,其中大型集体文体活动(如元旦晚会、运动会、体育比赛)按次按奖等级分别奖励8、6、4、2分;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如兴趣小组)奖励4分;参加公益性活动以每天计算,奖励1分/天;学生会成员每学期奖励3学分,学生会干部学期奖励5学分。
6、教学处、教研室、学生处、团委根据教育教学活动主办原则负责奖励学分采集管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期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十一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1、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表
等级 | 考试成绩 | 考查成绩 | 绩点 |
A | 90-100 | 优 | 4 |
B | 80-89 | 良 | 3 |
C | 70-79 | 中 | 2 |
D | 60-69 | 及格 | 1 |
E | 59分及以下 | 不及格 | 0 |
2、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但该课程无绩点。因事、病经请假批准同意缓考者经补考后及格,应给予学分并计算绩点。
3、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学期学分绩点=本学期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学期学分绩点是学生学期评优、创“三好”、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该学生成绩登记册和学籍中。
第十三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也可重修、也可直接进行学分制替代。重修的学生须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及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实行学分替代,其中专业技能必修课根据专业相关原则,用奖励学分充值相应课程学分;否则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重修以两次为限。补考及重修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四章 替代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替代原则:专业相关原则,课程相关原则。
为确保专业教学质量,完成学生学业要求,专业技能必修课课程学分只能通过与本专业技能相关的奖励学分替代。
当前学年的奖励学分,只能替代当前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得跨学年度;奖励学分超过被替代学分的,以被替代学分计入学生学籍;奖励学分超过被替代学分部分可充值其他不及格课程学分。
学分替代课程的成绩一律以60分记载,且绩点以0计算。
第十五条 学分替代程序
申请学分替代需要到教务处领取《安徽理工学校替代学分申请表》,并经相关教研室、学生处、团委签字确认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教务处负责办理。
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审核内容:是否符合申请要求,证明材料是否具备,申请替代的学分是否符合本规定),交给教务处主任签字通过后,进入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学分替代分学年进行,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安徽理工学校替代学分申请表
班级: 学号: 姓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原就读学校课程学分成绩 | 用奖励学分替代本课程学分 | 审核意见 | ||||||||||
课程名 | 课程类型 | 修课年级 | 学期 | 成绩 | 要求学分 | 奖励学分名称 | 奖励学分 | 替代成绩 | 替代学分 | 同意 不同意 | ||
教研室意见:
签名: 日期: | 学生处意见:
签名: 日期: | 团委意见:
签名: 日期: | 教务处意见:
签名: 日期: | 承办人:
签名: 日期: | ||||||||
说明:1、本申请表,请附奖励学分原件、复印件。
2、学生因参加学校及以上各单位主办的公益性活动、文体活动等获得的奖励学分,非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的奖励学分需学生处、团委确认;因参加专业技能活动获得的奖励学分,需相关教研室确认。
3、本表一式二份,经审核通过过后,加盖教务处印章一份交申請人留存,一份交承办人办理。
第五章 选课与重修
第十七条 选课管理
1、选课要求
(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在未得到学校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应按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参照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各教研室委派有经验的教师给予指导。
(2)学生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任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3)必修课均是专业教学计划列出的课程,由教务处公布开课计划。专业教学计划外的任选课由学生根据其本人爱好,特长提出,每学期一门,各班主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每学期一般应修读30学分。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最低不得少于20学分,最高不得超过40学分,如遇特殊情况,学生要求超出规定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4)一门课程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时,学生必须全面修读;任选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学习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不违背选课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的必修课程。
(5)课程一经确定,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并按规定完成该课程的听课、作业、讨论、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
(6)未经批准学生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2、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学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每学期第15周,教务处负责指定教研室选课指导教师,向学生详细介绍指导性教学计划,使学生明确培养目标和选课的具体要求,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开课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参加直接面向学生的选课咨询,在统一指定的时间与地点采用各种形式向学生介绍本门课程开设的层次、规格、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教学特点等情况,并当场解答学生所要了解的各种问题。
(2)每学期第16周由教务处安排、班主任组织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选课登记;选课结束后,班主任将学生选课情况以班为单位汇总报教务处。
(3)每学期第21周教务处将《学生选课情况统计表》报教学校长、送达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各一份,同时将核准的选课通知单通知学生本人。学生选课经教务处批准后,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4)课程选定后,不得退选,若遇所选课程选修人数不足被取消,经批准可补选。
(5)任选课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教学,修读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设班开课(特殊课程除外)。
3、重修课程
(1)学生已修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可重修,也可不重修。
(2)重修一般随其他年级或专业听课重修或自学。
(3)若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直接考试。
(4)重修课程须交重修费。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一年的时间。
第十九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也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一次学习(停学),保留学籍。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间。
第二十条 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经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作休学处理。学生休学后仍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需提交申请上报学校批准。
第七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制。
第二十二条 因故没有参加实习或虽经实习但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同学,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军训、公益劳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安排重修一次,经考核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100个学分及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取得100个学分以下者,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仍按《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附表:
安徽理工学校各专业技能要求(列举主要专业技能证书)
专业名称 | 应具备的专业技能(证书) |
1、机电技术应用 | 维修电工证 |
维修安装电工上岗证 | |
钳工证 | |
2、电子技术应用 | 空调维修工证 |
维修电工证 | |
电子产品组装证 | |
3、数控加工技术 | 数控技术加工证 |
普车技术加工证 | |
维修电工证 | |
4、模具设计与制造 | AutoCAD应用证 |
Pro/Egineer应用证 | |
钳工证 | |
车工证 | |
5、机械制造技术 | 数控技术加工证 |
普车技术加工证 | |
维修电工证 | |
6、焊接技术 | 维修电工证 |
维修安装电工上岗证 | |
焊工证 | |
7、计算机网络技术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计算机等级证 | |
8、电子商务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电子商务员证 | |
9、会计电算化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会计从业资格证 | |
10、美术设计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计算机图像制作员证 | |
计算机绘图员证 | |
11、市场营销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公关员资格证 | |
营销员资格证 | |
12、物流服务与管理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13、旅游服务与管理 | 导游证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
普通话证 | |
14、铁路运输管理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普通话证 | |
15、化学工艺 | 化学工艺操作证 |
办公软件应用证 | |
16、…….. | |